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4〕40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国有资产属于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公物私用或利用公物谋取私利。
第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两类。办公设备包括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相机、无人机、扫描仪、碎纸机、监控器、录播器材等设备。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茶几、椅子、沙发、文件柜、茶水柜等家具。
第四条 学院综合办负责办公公用资产采购及配发、维修保养、调配等事宜。实验中心负责实验教学国有资产采购、管理、维护等事宜。
第五条 教师科研经费采购资产需与资产管理员联系进行登记入账,并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财务报销工作。教师科研经费采购资产由个人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 学院指定专人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学院的资产台账,资产报废,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第七条 各办公室(系、中心)负责本室(系、中心)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维护本室(系、中心)资产,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单独使用的资产,使用人为资产管理人;多人共用的资产,科室(系、中心)负责人为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主要负责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申报等事宜。
第八条 办公公用设备由综合办统一保管,实验教学公用设备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需借用的,要办理借用登记手续。院内教职工交换使用家具设备需告知综合办备案。
第九条 资产的使用和保养
(一)资产使用前应详细阅读操作手册;
(二)资产要严格按照说明使用;
(三)资产管理人注重对资产平时的保养;
(四)要爱惜资产,如果因使用人员的过失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追究相关责任。
(五)资产达到报废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请及时联系资产管理员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 综合办每年年底对学院使用、处置的资产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十一条 调离、退休的工作人员须及时办好固定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