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系本科2019级行业法务调研系列讲座之一: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办理

发布时间:2021-07-12

  2021年7月2日晚上七点,太阳集团tyc5997法学系19级行业法务调研系列讲座第一场顺利开课,由于疫情原因,本课程全程线上开展,由长江航运人民警察学校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陈端在腾讯会议主讲行业法务调研系列讲座之一: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办理。在前期充分的准备下,法学系本科2019级的同学们提前进入腾讯会议,在高效的组织下有序签到,认真聆听,积极提问。

(图1-讲座海报)

陈主任系长江航运人民警察学校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证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高级兼职教官。该同志长期从事水上刑事执法教学实践研究。近年来主要工作成果:公安部治安局《长江干线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长航公安局民警训练教材《办理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实务》、《非法采砂犯罪的侦查取证对策》主编。

  陈主任首先介绍了长航公安机关在办理破环长江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方面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他环境资源犯罪这六大长江干线水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主要类型。陈主任以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条款引入,从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详细讲解了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深入,陈主任生动地讲述了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实务,比如办理案件可能遇到立案、取证、鉴定和因果关系这四大难点。针对这些问题陈主任详细讲解了办理长江干线水域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指引,从受案到立案,从现场处置到调查取证,并详细列举了涉案财物、单位和人员的处置方法。接下来,陈主任通过对长航公安机关办理的几起典型案件的梳理分析,使大家了解办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基本程序、相关证据的收集运用、两法衔接等问题。最后,陈主任与大家探讨办理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



讲座内容结束后,万杨杨同学在深思熟虑后提出了被告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违背“承诺”,那么先前的“量刑”已经明显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补救和追偿的问题。陈主任从不同省份对承诺修复是否作为量刑情节的态度以及违背承诺的救济方法两个层面向同学们做出了内容丰富且具有专业深度的回答。同学们踊跃参加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疑问,讲座在大家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课程结束后,同学们表示通过这次学习,了解了很多关于长江刑事案件的知识,也在老师分享的案例中认识到了实务工作的艰辛,希望未来可以多多开展这样有意义的讲座。



                                                                                    撰稿:朱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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